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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网讯(通讯员徐美娟江静) 最近,县法院审理了四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,四个自然村庄作为原告在未确认自己权属的情况下将“侵权人”告上法庭,该案经法院审查后,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。
某木业有限公司因种植树木需要,于2009年分别与怀宁县黄墩镇某村下辖的几个村民小组签订了《林业使用权租赁合同》,承租了468亩山场。合同约定每亩每年租金30元,租赁期限30年,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五年租金,余下年限的租金于每年3月30日一次性付清。五年期满后,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。双方为此发生争议,所涉村民组遂以四个自然村庄名义将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处理。
该院经审查认为:本案原告并非所涉《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》的出租方,且自然村庄不符合当事人主体的法定条件,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作出前述裁定。